焦作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焦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和《焦作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农机中心在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文字、音像等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农机中心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督导、协调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
(三)对各县市区农机部门的部分设密信息、极具行业影响性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四)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保密审查;严格遵守《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管理制度》和《焦作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不属于保密范围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市农机中心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主要领导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应当依照第八条的规定,在市农机中心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全市农机化发展规划、项目规划以及涉及全市农机化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全市农机化统计信息;
(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五)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六)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七)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农机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条 突发事件信息包括:重大农机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在关键农时重大农业灾害事故中的救援行动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政府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三)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已确定为保密等级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局党委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省农机中心、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或者市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 政府信息的形成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生成的主体为具有行政职能的部门和履行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 具有行政职权部门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须在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文字形式记录,形成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并于该信息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分类,报送到市农机中心办公室。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或有特殊规定的信息,须按有关规定时间形成政府信息,及时报送。
第十八条 各科室负责人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工作负责。
第四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九条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市局办公室主任审核后,通过市农机中心网站(nj.jiaozuo.gov.cn)、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除市农机中心按照一定程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市农机中心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途径:
(一)通过市农机中心网站获得《焦作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二)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凭有效证件,口头提出申请,由市农机中心具体承办人员代为填写《焦作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三)不能当面提交申请的,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信函方式申请需在封皮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四)申请人填写市农机中心网站提供的《焦作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市农机中心电子信箱,信件名称应填写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办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局办公室主任签字确认后,通过农机中心网站公开,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开;
(二)属对农机行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需经局长签字确定后,方可按程序公开;
(三)若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重大信息,经局长审定,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请单》报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审批。经审批后,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发布,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四)突发事件的新闻信息发布,由参与事件处置的市领导确定发布形式,按分工组织实施,在授权范围内按发布口径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五)属于保密范围的政府信息,经局长签字确认后,由档案管理员按规定归档保存,不予公开。属依法申请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六)不能准确界定范围的信息,由局办公室主任审核,报请局领导审批后,确定是否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申请上级机关确定后公开;
(七)对于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经局党委研究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八)属于不同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九)对于依法申请但不属于本级农机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或其他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来源及途径。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时效: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具有较强时效性的政府信息,在信息公开时应注明时效;
(三)对于依法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自接到有效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经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 提供政府信息费用收取有关规定:
(一)市农机中心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有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依申请信息公开收费通知单》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应在受到《收费通知单》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费用按要求缴付市农机中心财务科;
(二)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四)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长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六)费用收取行为由局财务科负责,信息发布部门不得收费。
第二十五条 应当将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有关情况记录存档,在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应当报告当年受理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件数以及处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活动应自觉接受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局监察室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上报本年度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农机中心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在接到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对有关举报问题的质询后,应在3日内成立专门调查组开展专项调查,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和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回复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参与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编制、公开虚假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农机中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通知单
3、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表
4、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
5、焦作市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表
6、焦作市农机中心******告知书